粤交航政函〔2020〕57号
体育盘口 关于肇庆市江口大桥拆除重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肇庆市高要区地方公路管理站:
你单位关于江口大桥拆除重建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江口大桥位于肇庆市高要区,于江口新桥上游约300米处跨越新兴江,上距在建的湖西桥约1.1千米。本工程属于农村公路危桥改造项目,拟拆除旧桥(保留桥墩基础和部分承台),在原址重建新桥1座。工程所处河段较为顺直,河面宽约100米,水深良好,河床、河势基本稳定,桥轴线与水流流向基本正交。综合考虑航道通航要求和桥梁建设条件,同意新建桥梁选址方案。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基本同意《江口大桥拆除重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采用桥梁所处河段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Ⅶ级,选用50吨级货船(32.5米×5.5米×7.2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等作为代表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同意《航评报告》分析提出的桥位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11.01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71米。
(三)通航净高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新建桥梁通航净高应不小于4.5米的结论。设计方案提出新建桥梁实际通航净高为6.0米,满足通航要求。(四)通航净宽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拟建桥梁采用双孔单向通航方案,通航孔净宽应不小于28米的结论。设计方案提出新建桥梁通航孔跨径为2×40米,通航净宽为33.2米,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通航孔桥墩应按不低于代表船型撞击力的大值考虑防撞标准。
(二)为确保桥梁自身以及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桥涵标、通航净高标尺等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桥梁同步建设。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适时开通相应通航孔,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西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西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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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