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盘口 关于新建粤东城际铁路“一环一射线”汕头至潮汕机场段、潮汕机场至揭阳南段、潮州东至潮汕机场段
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一、工程选址
新建粤东城际铁路“一环一射线”主要包括五段,分别为汕头至潮汕机场段、潮汕机场至揭阳南段、潮州东至潮汕机场段、潮州东至汕头段、揭阳南至揭阳段。本工程涉及如下三段:
汕头至潮汕机场段线路自南向北分别以隧道形式穿越韩江三角洲(梅溪河线路)2(以下简称梅溪河),以桥梁形式依次跨越西港河、老深沟(大港河)、白石溪;潮汕机场至揭阳南段线路自西向东以桥梁形式依次跨越榕江北河、白石溪;潮州东至潮汕机场段线路自西向东分别以隧道形式下穿李厝港,以桥梁形式跨越玉蕉溪。
工程所处河段岸线、河势均基本稳定,水流条件良好。拟建隧道工程选址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以下简称《通航标准》)要求。拟建桥梁工程存在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较大等情况,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但综合考虑选址的相关因素,在妥善处理好工程建设、运营、保护与相邻涉水设施相互影响,桥梁采取适当加大通航孔跨径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等措施的前提下,基本同意设计提出的各跨河桥梁的选址方案。工程选址情况详见表1。
表1 工程选址情况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基本同意《新建粤东城际铁路汕头至潮汕机场段项目穿越梅溪河隧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新建粤东城际铁路汕头至潮汕机场段项目跨老深沟大桥、跨西港河大桥、跨白石溪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新建粤东城际铁路潮汕机场至揭阳南段项目跨榕江北河特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新建粤东城际铁路潮汕机场至揭阳南段项目跨白石溪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新建粤东城际铁路潮州东至潮汕机场段项目穿越李厝港隧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新建粤东城际铁路潮州东至潮汕机场段项目跨玉蕉溪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采用工程所处河段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代表船型等,详见表2。
表2 工程所处航道代表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
同意《航评报告》分析提出的工程跨越(穿越)航道范围的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详见表3。
表3 工程所处航道设计通航水位
(三)通航尺度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隧道穿越航道范围的最高隧道顶高程要求,即穿越梅溪河、李厝港隧道顶部高程应分别不高于-10.21米、-3.97米。
汕头至潮汕机场段穿越梅溪河隧道设计采用单洞双线隧道,洞径为12.2米,隧道埋置于河床内,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穿越梅溪河隧道实际隧道顶高程均不高于-18.22米,最小埋深约13.61米。隧道埋设要求和方案满足通航标准要求。
潮州东至潮汕机场段穿越李厝港隧道设计采用双线盾构隧道,洞径为14.0米,隧道埋置于河床内,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穿越李厝港隧道实际隧道顶高程均不高于-11.5米,最小埋深约10.58米。隧道埋设要求和方案满足通航标准要求。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拟建桥梁最小通航净空尺度要求,设计提出的实际通航净空尺度(通航净宽为垂直水流方向投影的净宽)均大于最小通航净空尺度,满足通航要求,详见表4。
表4 拟建桥梁通航净空尺度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通航孔桥墩应按不低于代表船型撞击力的大值考虑防撞标准。
(二)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桥梁、管线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以及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各项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工程自身和相邻建筑物(设施)的安全。
(四)对拟建隧道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水下地形监测,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隧道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
(五)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施工栈桥、施工平台和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
(六)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航道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粤东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东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