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2〕516号
体育盘口 关于中山市民古路一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中山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中山市民古路一期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中山市民古路一期工程自北向南依次跨越大黄圃水道、南洋滘、马大丰涌、二滘沥、义仓正涌、七顷涌,共建设6座跨河桥梁,桥梁在中山东部外环高速公路跨河桥梁上、下游两侧分幅建设。拟建桥梁所处河段岸线、河势基本稳定,水流条件良好。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部分桥梁存在选址于弯道处、未远离汇流口、桥梁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大于5°等情况,综合考虑选址的相关因素,在妥善处理好工程建设、运营、与相邻涉水设施相互影响、桥梁采取相应措施的前提下,工程选址基本符合规范等要求。工程选址及采取的相关措施等详见表1。
表1 工程选址等情况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基本同意《中山市民古路一期工程(黄圃至三角段)跨大黄圃水道、南洋滘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中山市民古路一期工程(三角至火炬段)跨马大丰涌、二滘沥、义仓正涌、七顷涌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统称《航评报告》)论证采用的工程所处河段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代表船型等,详见表2。
表2 工程所处航道代表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
同意《航评报告》分析提出的工程跨越航道处的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详见表3。
表3 工程所处航道设计通航水位
(三)桥梁通航净空尺度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拟建桥梁最小通航净空尺度要求,实际通航净空尺度(通航净宽为垂直水流方向投影的净宽)均大于最小通航净空尺度,满足通航要求,详见表4。
表4 拟建桥梁通航净空尺度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通航孔桥墩应按不低于代表船型撞击力的大值考虑防撞标准:其中,三星河大桥(跨大黄圃水道)通航孔桥墩防撞力应按不小于1000吨级船舶设计考虑;跨南洋滘、二滘沥大桥通航孔桥墩防撞力应按不小于100吨级船舶设计考虑;裕安围特大桥(跨义仓正涌)通航孔桥墩防撞力应按不小于30吨级船舶设计考虑。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研究,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桥梁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以及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四)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临时栈桥,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
(五)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航道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中山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中山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体育盘口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