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或国有经济组织投资的公路工程新建和改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以下简称工程决算)是指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采用的单价和费用支出,以及与批准的概(预)算对比情况。
第四条 工程决算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编制工程决算的建设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条 建设项目法人应加强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工作,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做好工程决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工程决算文件的编制应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 工程决算根据下列资料进行编制:
第七条 工程决算总费用由建设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三部分构成。对于概(预)算编制办法规定的项目及批准概(预)算文件中未列明且不能列入第一、二部分的费用列入第三部分。
第八条 工程决算通过工程决算表(见附件1)进行计算,各表格的相互关系见附件2,有关问题说明见附件3。
第九条 工程决算文件由项目法人在交工验收后负责组织编制,竣工验收前编制完成,并将工程决算文件及工程决算数据软盘各1份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第十条 工程决算文件应简明扼要、字迹清晰、数据真实、计算正确、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 工程决算文件包括工程决算编制说明和工程决算表。
第十二条 工程决算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三条 工程决算表包括:
第十四条 工程决算数据软盘包括工程决算文件和基础数据表。基础数据表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五条 工程决算表应按照规定的填表说明编制,基础数据应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随时填写,使工程决算与工程管理紧密结合,保证基础资料的完整性,提高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的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小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